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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飞霞南路系列烧车案开庭 嫌犯当庭翻供

2014年01月14日 16:47:12来源:温州网字体:
被告人胡某
部分被烧车辆资料照片
部分被烧车辆资料照片

  今天上午9点50分,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放火案。

  被告人姓胡,32岁,市区人。胡某身高1.68米,看起来是个老实人。

  但是没有人能想象到,他就是10个月前发生在市区海螺小区一带的汽车离奇着火案的始作俑者。

  上午,胡某被带上法庭,公诉人的身后,坐了6名被胡某烧毁的汽车的车主。让人意外的是,胡某朝着受害人笑了一下。在开庭后的一个小时内,他不下5次强调:我没有放火。

  认识胡某的人都说,胡某是个内向的人。那么,他为什么要放火烧车?他怎样看待自己的行为?这相信是很多人所关心的,而今天的庭审现场,给出了这些问题的答案。

  案件回放

  七辆车离奇着火

  放火者是个老实人

  去年3月18日至3月21日,市区飞霞南路海螺小区一带4天有7辆车离奇着火。细心的人发现,着火车辆有三个共同点:车子都比较新,着火点多在引擎盖,时间均在夜晚或清晨(本报去年3月22日、26日曾作报道)。而这些被烧车辆的车主,却始终想不明白谁会放火烧车,他们均表示,平常根本没跟谁结怨。

  一系列蹊跷事件发生后,警方予以立案调查。后来,警方通过查看大量的“全球眼”视频监控以及多方排查,于3月22日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抓获。

  而让所有人惊讶的是,胡某就住在海螺小区。在不少人的眼中,他是个老实且内向的人,平时不怎么爱说话。

  作案经过

   10秒钟将车点燃

  归咎车子质量问题

  胡某被抓后,他作案的经过也随之浮出水面。

  胡某平时在其父亲的注塑厂上班,有时候白天上班,有时候晚上值夜班。去年案发那一段时间,他上夜班,时间是晚上10点到次日早上6点。

  去年3月20日晚上,胡某一个人步行回家,走至市区飞霞南路靠海螺小区一侧时,看到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胡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普通打火机,对着汽车挡风玻璃前的雨刷根部燃烧。大约10秒后,车子就起了小火,胡某迅速离开。为了掩饰自己,他故意不进离他较近的海螺小区西门,而是绕路去了较远的北门。而在这前后几天,另外6辆轿车,都被胡某以同样方法烧毁。

  在接受民警讯问时,胡某说,他第一次作案是抱着试试的心理,后来发现雨刷器可以被火点着,之后便多次按照这种方法烧车。车辆被烧后,他曾在家里听到赶来灭火的消防车的警笛声,也曾听小区保安说起不少车辆被烧的事情,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他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车辆本身质量有问题。

  庭审现场

  法庭上当庭翻供

  称7辆车并非他所烧

  法庭上,公诉人称,胡某因仇富情绪,在其居住的市区海螺小区周围及从其住处至市区东屿路155号注塑厂上下班途经的飞霞南路两侧,使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多辆汽车雨刮器下的塑料层,导致被其点燃的7辆轿车严重烧毁,经鉴定损失价值合计91万余元。

  公诉人认为,胡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起诉书指控,法官问胡某有没有意见。

  胡某说:“我没有烧车,所有的车辆都不是我烧的。”说到这里时,胡某流出了眼泪。

  公诉人问:“你被关在看守所后,向公安阶段提供了两份悔过信。信中你交代了烧车经过,这两封信是你自己写的吗?”

  “是的,不过是民警在车上教我写的。”

  “这两封信是你被关在看守所后,自己交给公安部门的,民警怎么教你?”公诉人提高音量问道。

  “反正我没有做过,我没有烧车!”胡某也扯高音量回答。

  公诉人指出,将在法庭举证阶段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中。

  延伸阅读

  车主提民事赔偿

  索赔金额达近百万元

  今天上午,被烧车辆的7名车主中,有6名向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车主刘女士说:“冤心死了!好好的车子停在路边,居然被烧了!现在车子修都修不起来了,这损失的钱一定要索赔到底。”以下为每辆车被烧时间与车主的索赔金额。

  3月18日清晨6时许,在海螺小区门口,一辆本田锋范牌轿车被烧毁,经鉴定车辆损失6.45万余元(上午的法庭上,因车主没在规定时间到庭,被法庭视为自动放弃索赔)。

  3月18日晚上11时许,在东屿农贸市场附近,一辆别克赛欧轿车被烧毁报,车主索赔8万元损失。

  3月18日晚上11时许,在海螺小区门口,一辆起亚霸锐牌越野车被严重烧毁,车主索赔10.48万余元。

  3月19日晚上11时许,在方正大厦对面的道路上,一辆本田锋范牌轿车被烧毁,车主索赔6.603万元。

  3月20日晚上8时许,在海螺小区附近,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被烧毁,车主索赔8.2万余元。

  3月21日清晨6时许,在方正大厦附近,一辆路虎越野车被烧毁,车主索赔34.55万余元。

  3月21日晚上8时许,在海螺小区一河边,一辆别克君越轿车被烧毁,车主索赔23.83万余元。

  新闻链接

  放火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 陈静] 
关键词:车主 小区 放火 海螺 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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