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内7辆汽车付之一炬 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
短短四天内,从晚上8点到凌晨6点,从温州市区海螺小区到方正大厦,7辆停靠在路边或是河边的汽车严重烧毁。这是去年3月发生在闹市区的一桩怪事。昨天,鹿城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
与以往不同的是,在两名公诉人的身后,还坐了六名被烧毁汽车的车主(还有一名车主未准时到庭)。他们向被告人胡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车辆烧毁报废的损失。
公诉机关称,去年3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胡某在其居住的海螺小区周围,及从其住处至东屿路155号注塑厂上下班途经的飞霞南路两侧,使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多辆汽车雨刮器下的塑料层,导致被其点燃的7辆汽车严重烧毁,经鉴定,损失价值91万余元。其中,包括本田锋范、起亚霸锐、丰田凯美瑞、路虎神行者、别克君越等。
今年32岁的胡某是市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在其父亲开设的注塑厂从事注塑机器操作工作,每天上班时间为晚上11时50分至次日凌晨5时50分。在公安阶段时,胡某说,他第一次作案是抱着试试的心理,后来发现雨刮器可以被火点着,便多次按照这种方法烧车。车辆被烧后,他曾在家里听到赶来灭火的消防车的警笛声,也曾听小区保安说起不少车辆被烧的事情,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他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车辆本身质量有问题。
而在昨天的庭审现场,听到指控内容的他显然有些激动,带着哭腔说:“我没有烧车,所有的车都不是我烧的。”胡某反复强调,自己在公安阶段所说的有罪供述,是为了想要早点从看守所出去的无奈所为。而公安机关提供的9份笔录内容和2份由胡某亲自书写的悔过信,也被胡某一一否定。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从上午9时30分一直持续到下午5时。胡某说,开庭前一晚没有睡好,写了一页纸的自辩书,而这张自辩书早已被他紧张的汗水浸润变形。“我老婆怀孕9个多月了,我父母身体不好。”说到激动处胡某再次哽咽,但他始终无法向法院提交无罪证据。
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本案中,有很多疑惑。昨天的庭审现场,公诉机关给出相关答案。
疑问:一个一次性打火机,真的能引燃一辆汽车吗?
在公安阶段时,胡某亲口供述其作案手段。为了验证它的可操作性,侦查人员特地做了侦查实验,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汽车雨刮器下的塑料层,30秒左右后,发现雨刮器下的塑料层确实能够独立燃烧。
疑问:如何锁定胡某为犯罪嫌疑人?
去年3月18日起,110陆续接到报警,有的称车子发生自燃,有的称车子前挡玻璃被烧裂,而事发地点均在海螺小区至方正大厦一带的飞霞南路两侧。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3月20日晚上,一名男子无目的性地多次穿越该段马路,并在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旁停留了一分钟左右,等他走后,车辆雨刮器附近可见零星火苗。而这之前,在一银行监控录像中发现该名男子曾与一名女子交谈,警方向该名女子取证,最终确认胡某为犯罪嫌疑人。
疑问:汽车起火原因是什么?
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汽车火灾情况报告显示,涉案的其中几辆汽车车头部位烧毁严重,前挡玻璃被烧裂,但无明显电器线路故障痕迹,车身及车尾部位无过火现象,非车体自燃,不排除外来火源和人为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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