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上演《疯狂的石头》现实版 出租车一开门 电动车撞上来
电动车车主十级伤残,谁来赔?是的哥还是乘客? 最终获赔15.5万余元,告诉你赔偿比例怎么算看过喜剧电影《疯狂的石头》的影迷们,一定记得发生在渝中区罗汉寺前一幕精彩的戏:“江洋大盗”道哥骑着摩托车从保卫科长包世宏手里抢过装有翡翠的背包,却撞上前方一扇突然推开的轿车车门。车门被当场撞断,道哥连人带车摔出去,当场身亡。
这场戏,在现实中,几乎相同的一幕真实地发生在市区江滨路路段。事故发生后,被撞的电动车车主构成十级伤残。他的损失,该由谁来赔?
□本报记者张银燕通讯员鹿轩
出租车乘客开车门电动车“咣当”撞上来
家住龙湾的小伟今年31岁,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租了市区项女士所有的出租车跑生活。
2012年4月24日上午,小伟载着乘客徐先生,从市区江滨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时,徐先生坐在出租车后排位置,要在江滨路上的某酒店下车。
小伟将车辆靠边停放时,徐先生顺势打开了出租车的左后门。就在开车门的这一瞬间,51岁的瑞安人老王自西向东方向开着电动车“咣当”一下撞上了出租车的左后门。
碰撞时的巨响把乘客徐先生、司机小伟都吓傻了。老王负伤倒地,无法站起来,被送往附近的医院。
经医生诊断,老王因为交通事故,左锁骨中断粉碎性骨折,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需要马上做手术把骨折的骨头进行固定复位。
经伤势鉴定,老王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认定事故责任
的哥、乘客责任各半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司机小伟驾驶车辆靠边停车时,没有提醒车内乘客注意来车,导致上下车内乘客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乘客徐先生到达事故地点后打开车辆左后门时,没有注意来车情况,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交警部门认为,司机小伟和乘客徐先生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基本相当,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过错。
受伤的老王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王向司机小伟和徐先生索赔,因为赔偿金额无法协商,双方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无法调解。
但这场事故着实把司机小伟吓得不轻,他先自掏腰包垫付了3.39万元医药费。
老王出了事故后,住了59天的院,后来因为需要拆除内固定又于去年4月29日再次住院,一住又是半个月。
的哥、乘客、出租车
车主、保险都成被告
都说“伤筋动骨一百天”,为了治好左锁骨骨折的伤,老王觉得自己遭了两次罪。遭罪不说,受伤前,他靠回收废品营生,家里有个77岁的老母亲,还有4个儿子需要培养。
去年一年,他几乎不能劳动赚钱养家,拖了一年多的纠纷迟迟都没有说法。老王就把司机小伟、乘客徐先生、出租车车主项女士、保险公司都告到了法院,索赔22.4万余元。
去年10月24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法院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车辆尚在保险期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法官说法一]
乘客造成他人损害
不享有商业三者险的利益
庭审当天,乘客徐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对事故应不负责任,受伤的老王应当负次要或者同等责任,即便他要承担责任,事故车辆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也是在商业三者险赔付的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因司机小伟、乘客徐先生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老王受伤,故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所幸,肇事车辆还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为了及时救助受害者,故对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责险约定的条款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老王赔付。
商业三责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保险。
因此,司机小伟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予以赔偿。而徐先生辩称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属于商业三责险的理赔范围,但他系被保险车辆的乘客,依法不享有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利益,其应对自己的行为给老王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对徐先生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二]
保险公司、司机、乘客共担责
经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以及肇事车辆尚处于保险期,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司机小伟、乘客徐先生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伤者老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作为车主的项女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或者其是小伟的雇主,故项女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老王提供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清单,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需要向老王赔付保险金13.8万余元。乘客徐先生向老王赔偿17349.63元,小伟对17349.6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小伟先前支付的3.39万元医药费,可向徐先生追偿。
那么,这个赔偿比例是否符合计算呢?
【保险公司】
交强险部分:89068元
-死亡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34924.8元+误工费21033元+护理费15079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31.2=79068元。(案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医药费10278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营养费3600元=108579.26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已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部分直接赔付79068元+10000元=89068元。
商业三者险部分:49289.63元
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79068元+102789.26元=189607.26元。
不足部分为189607.26-89068元=100539.26元。因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司机小伟、乘客徐先生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即各需赔偿100539.26元×50%=50269.63元。
此外,因老王的伤势需要鉴定,支付鉴定费1960元,但鉴定费不属于商业三责险理赔范围,而司机小伟应承担的一半鉴定费为980元,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应赔偿50269.63元-980元=49289.63元。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应共赔偿原告89068元+49289.63元=138357.63元。
共同侵权人:司机小王与乘客徐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由于司机小伟已支付了33900元,老王剩余的赔偿款应为189607.26元-33900元=155707.26元。
鉴定费用1960元由司机小伟和乘客徐先生共同承担。司机小伟多支付的33900元-980元=32920元,应视为其代为乘客徐先生支付,可向乘客徐先生追偿。乘客徐先生还应继续赔偿老王155707.26元-138357.63元=1734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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