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长醉驾血样被调包 涉案协警受审:调换时手抖

案件全程回顾:温州一副科长醉驾被查送检血液被内鬼调包
他姓潘,34岁,瓯海郭溪人,原是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的协警,平常主要上夜班。但他次日早上下班后,并不回家休息,而是赶着去鞋厂上班。
他说,这是因为自己八九年前被朋友骗走50多万元,家里如今还欠债,为了还债不得不打两份工。
但看起来积极向上的潘某,却在8个月前,伙同一个醉驾公务员的母亲,导演了一出“血样调包计”,并在市区轰动一时。
今天上午9点45分,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潘某涉嫌徇私枉法一案。潘某说,之所以帮忙调血,是因为公务员的母亲说儿子刚提为副科长,如果因醉驾坐牢,就什么都没了,“我听着她的话,觉得挺可怜的,所以稀里糊涂做了错事。”
案件回顾——一出“调包计” “醉驾”成“酒驾”
潘某是2006年进入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担任协警的,负责夜间交通类警情的接处警和登记保管涉案血样工作。
去年6月5日晚上,原瓯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代办中心副主任陈某,驾车经过市区锦绣路锦瓯桥时,交警对他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06.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然而,次日下午4点,交警发现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却只有20.7毫克/100毫升,速降成了“酒后驾驶”。
两者数值相差如此悬殊,立刻引起警方的警觉,经调查核实,原来是潘某和陈某的母亲王某内外勾结,将测试的血液调了包,上演了一出“换血计”。
6月6日下午5点多,潘某主动到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接受调查。
因陈某血液被调包,致使其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的关键证据欠缺,定案存疑。后经多方侦查补正,认定陈某涉嫌危险驾驶。去年7月26日,鹿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两个半月,并处罚金2500元。
记者了解到,陈某的母亲王某(61岁,瓯海人,某银行退休),因涉嫌包庇罪,如今已被鹿城检察院审查起诉。
作案经过—— “调换血样时手都在发抖”
随着案件的深入,潘某调换血样的经过也随之浮出水面。
据潘某交代,陈某当时被带回交警大队后,他登记了陈某的血样,并将血样保存在大队备勤室的冰箱内,准备于次日进行血液鉴定。
一个小时后,潘某办公室的座机响起,他接起电话后,发现电话那头的女子是陈某的母亲王某。她在电话里说:我儿子还在一大队吗?潘某说了一句“已经送到机动大队”之后,便挂了电话。
过了一会儿,电话再次响起,还是王某。她对潘某说:“我儿子是公务员,提任副科不久,醉驾会毁了他的前程。”随后,她又问潘某有没有办法帮忙。
潘某说:“我当时听到她说培养儿子很不容易,产生了同情之心,就说值班电话有录音,等下用自己手机打给她。”后来,双方再次联系上之后,王某表示,自己可以喝两瓶啤酒后去市区某医院抽血,并让潘某帮忙用她的血跟陈某的血样进行调换,并说自己“关系好”,让他放心。潘某听对方这么说,便答应了下来。
6月6日凌晨4时,王某将两支放有自己血液的试管送到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门口交给潘某。到了早上7点左右,潘某利用早上到备勤室拿洗漱用品的机会,将放在冰箱里的陈某血液样本拿出,在边上洗手间将血液样本倒掉一半左右,然后加入王某给的血液,随后将试管放回备勤室冰箱内。
“调换的时候,备勤室的两个协警都在睡觉。我生怕吵到他们,非常紧张,手都在抖。”潘某交代。
庭审现场——
“肠子都悔青了,
不知怎么面对家人”
上午9点45分,潘某被法警带上鹿城法院第一法庭。他穿着蓝色的马甲囚服,囚服内是灰色睡衣。旁听席上,坐了潘某的家属和前来接受法制教育的近50名鹿城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协警。见到儿子时,潘某的母亲开始默默流泪,但潘某一直低着头,没有看旁听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官问潘某:你是否自愿认罪?
潘某说,自愿认罪。
公诉人:知道陈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106.5毫克/100毫升意味着什么吗?
潘某轻声回答:会被判刑的。
公诉人:明知要被判刑,为什么还要答应他的家人帮助换血?
潘某:他妈妈当时打了好几个电话给我,我就想帮他保住公职,所以稀里糊涂做了错事。
公诉人:当时他妈妈有没有说给你报酬?
潘某斩钉截铁地回答:没有。
辩护人:你在调血的时候,除了怀有同情之心外?心理状态是什么?
潘某:王某就叫我换一下,我没考虑后果,稀里糊涂地就做了错事。
辩护人:你对做这个事有什么认识?
潘某:现在肠子都悔青了,不知道怎么面对家人。
焦点关注——
以包庇罪立案
起诉为何变成
徇私枉法罪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潘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却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
潘某立案时系涉嫌包庇罪,为何现在成了涉嫌徇私枉法罪?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公诉人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进行相互印证后,对罪名进行变更属于正常情况。
那么,协警是司法工作人员吗?
相关人员称,根据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可以认定潘某为是司法工作人员。所有协警进了交警部门工作,其工作职责就是协助交警从事有关工作,是受交警委托的,只不过工作权限不同而已。
对于罪名,潘某的辩护人表示没有疑义。但他说,鉴于潘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此案社会危害小,希望法庭在量刑上对其判处一年以下徒刑或适用缓刑。
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法官问潘某有没有什么想说的,潘某摇摇头说:没有。
10点30分,庭审结束,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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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对包庇罪的解释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徇私枉法罪,系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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