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自查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温龙节能办〔2014〕1号
有关重点用能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管理,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实现我区“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温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温政办〔2008〕131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区重点用能单位中开展2013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3年温州市经信委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考核内容
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两个部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2013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指标为考核依据。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管理、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等方面情况。
三、考核方式
1、单位自查。各重点用能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根据本通知附件《2013年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按考核标准内容编写自查报告并对考核指标自我评价打分后将自查报告和自我评价打分表格(盖章并附电子版一份)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送区能源监察大队。
2、组织考核。区经信局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镇街,组成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温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温政办〔2008〕131号)有关要求,对各重点用能单位2013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工作小组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可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根据考核组核定的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并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四、奖惩措施
1、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用能单位,由区节能办予以通报表彰;对该用能单位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2、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该用能单位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上报区节能办,限期整改;此外,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3、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联系人:李碧林缪光强
电话:86968755 传真:86968096
电子信箱:1373867322@qq.com
附件:2013年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温州市龙湾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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