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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数罪并罚 张碎花获刑十四年六个月
2017年11月03日 09:28:33来源:温州网

  10月31日上午,洞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碎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案。

  被告人张碎花,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张碎花因本案被洞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张碎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同时,被告人张碎花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互助会为平台非法吸收会中不特定人员存款。

  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碎花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资金周转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向众多参会人员隐瞒上诉事实,以能够获得高利回报为诱惑,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骗取资金;期间被告人张碎花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进行诈骗资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碎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碎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碎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碎花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编辑: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