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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滥伐林木的村干部获刑四年
2018年04月19日 09:18:33来源:温州网乐清支站
周某滥伐林木案开庭审理现场。胡公听 摄

  黑色毛衣,藏青色运动裤,被告周某一脸疲惫地被押上被告席。52岁的他曾担任过雁荡镇能仁村村委会主任,却因为一己私利,大肆砍伐景区内的林木,造成环境破坏。

  坐在周某对面的,是由乐清市法院院长林向光担任的审判长,还有乐清市检察院检察长潘勇出庭担任的公诉员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两院“一把手”同庭依法履行职务,在司法审判中显得极为少见。

  昨天,周某滥伐林木案开庭审理。这场庭审,一直持续了4个多小时。

  被伐林木达7037株

  据起诉书内容显示,2015年9月至12月、2016年2月至4月、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借大龙湫(龙湫背)景区游步道名义开发茶叶基地,雇佣付某、刘某等村民在雁荡镇能仁村“龙湫背”“火线流”“马背头”“牛鼻洞(又称斗塞洞)”“白岩头”山场清理砍伐林木,并于2016、2017年相继在清理后的上述山场种植幼茶。

  温州山围林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山场进行现场鉴定后评估认定,涉案的五个山场,砍伐根径6厘米以下、不计算蓄积的林木达7037株。

  除了以滥伐林木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外,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还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请求判令被告人周某赔偿造林生态修复费用31.9117万元,并承担评估费用3万元。

  当庭承认雇佣他人清理山场

  “你有没有砍伐林木?”公诉人向周某提问。“有。”周某低声地承认,自己雇佣他人清理山场。

  周某表示,时任能仁村村委会主任的他清理山场是为了建设游步道项目。2015年7月,能仁村集体山场、土地以招投标的方式综合开发大龙湫景区游步道项目,招标地块山场包括“龙湫背”“火线流”等山场,并以村集体名义与承包人蔡某签订了龙湫背景区游步道综合开发承包合同。由于蔡某常年在北京做生意,没时间打理开发,中标后,蔡某让他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

  虽然游步道项目还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周某多次雇佣村民付某、金某等人上山清理杂树,有根径6厘米以下粗的,也有少量大树被清理。周某等人除了用砍伐等手段清理外,还采用“百草枯”等农药进行清理。在现场,检察机关发现有部分大树上有针孔,地上散落用过的注射器,大树基本都已枯死,但周某否认有“毒害”大树的行为。

  “你有没有想过砍树要向林业部门申请?”人民陪审员问。“大树知道的,小树不知道。”周某对自己的行为辩解称,“我清理的都是杂草和杂树,其中杂树都是农村人所说的柴木。”

  清理山场后,周某私自在上述区域种植龙井茶树,建设茶园。按照周某的说法,这是为游步道项目建设配套场所。“主要是想开展采摘游,门票收入有部分将归村集体收入。”周某称。

  根据无人机拍摄的照片对比图,成了茶园的山林,失去了茂密又多样的植被,令人惋惜。

  修复山林需三年时间

  在审理民事公益诉讼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出示大龙湫景区游步道线路项目综合开发承包合同书等证据,证明周某在大龙湫景区清理山场、砍伐林木、种植茶树等一系列行为并非大龙湫景区游步道线路开发项目的内容。

  事实上,遭到周某等人清理的区域,属于雁荡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和雁荡山世界地质公园规划范围,上述山场林种为水土保持林、风景林,森林类别为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相关证据证实周某为谋取私利滥伐林木的行为,已经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致使雁荡山景区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林业专家林韧安出庭作证时表示,涉案山场原树种生态功能较强,被破坏后重新种植茶树,造成森林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降低,主要表现在固碳释氧、涵养水源、固土保肥、积累营养物质以及净化大气等方面的功能大幅度降低。

  林韧安表示,涉案山场的灌草层被破坏后,只能通过自然修复,大概需要3年时间。林业专家孔强介绍,茶树作为经济林要发挥经济效益所需要的生长环境,必须舍弃其他树木。

  辩护人也表示,周某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无意见,周某家属在庭前已经将赔偿造林生态修复费用划到法院指定账户。

  被告获刑四年

  法院认为,周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他人任意砍伐集体所有的幼树达7037株,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滥伐山场位于雁荡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内的能仁村,砍伐的幼树数量远超浙江省规定的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起点2500株,涉及的区域面积大、范围广,破坏环境资源,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周某不宜适用缓刑。

  法院根据两位林业专家出具的意见认为,根据当前生态修复的需要,保留茶树有利于该区域生态修复,也是对被告人最有利、成本最低的修复方案;且被告人、能仁村村两委亦表示愿意配合生态修复,放弃茶树所有权及收益,不再经营涉案茶园。因此,法院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支付造林生态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亦具有合理性。

  保留上百亩的茶树在涉案山场,单一灌木层减弱了森林防护功能,不利于生态保护。此外,若没有完备的监管,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确实存在生态环境再次被破坏的风险。对此,法院合议庭认为,生态环境的损害具有不可逆性,一旦被破坏往往难以恢复原状,本案中潜在的生态环境损害风险,不能置之不理。首先,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进行管理,禁止任何人经营周某种植的茶树,防范风险;其次,在监管部门认为尽职履职仍不足以消除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危险时,应考虑移除茶树;最后,司法机关应积极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了解生态修复的进程,保护生态修复成果,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再次破坏生态行为时,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移除茶树,优化生态修复方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周某应支付造林生态修复费用31.91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评估费用3万元。

编辑: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