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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检察院出台法治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十条意见”
2020年02月21日 16:14:10来源: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法治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意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鹿城区检察院坚决贯彻上级部署要求,在全力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根据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部署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法治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意见。

  一、维护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秩序。

  1.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综合利用立案监督、提前介入侦查、快捕快诉和提出从重处罚量刑建议等措施手段,依法严厉打击诈骗、盗窃企业财物,侵占企业财产,破坏企业生产经营,对企业强迫交易等犯罪。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2.严格把握涉企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等原则,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认真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

  3.依法落实办理涉企案件的“慎捕慎诉”要求。综合评估涉案企业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情况,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慎采取批捕、起诉等措施,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企业涉罪案件时,符合从宽条件的,一律从宽。

  二、开展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专项监督

  4.加强涉企民事裁判检察监督。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民事纠纷案件,综合考量认定不可抗力或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等情况依法监督。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欠薪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运用检察和解方式,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双方争议。

  5.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加强与行政机关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好与有关单位的协作联系,对疫情防控期间面向企业的执法行为进行重点检察监督,发现有不作为或违法执法行为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6.加强涉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排摸制造销售伪劣防疫用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准确把握案件办理的必要性、时机、方式等,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产经营秩序。

  7.妥善处理各类涉企司法诉求。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畅通企业问题反映渠道。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要做到24小时内程序性回应、15日内答复办理过程、30日内答复办理结果。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评估,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并做好跟踪监督。对羁押的涉案民营企业家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对案件办理的意见等,快速对接,依法办理。

  三、延伸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服务

  8.加强涉企法治宣传。围绕当前企业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商务合同、企业内部管理及复工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等问题,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采取网络宣传方式,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时推送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推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工作。

  9.深化助企服务联系。深化“万名干部进万企”活动,疫情期间每周一次以走访、电话、网络等方式联系挂钩企业,了解企业复工复产诉求,按照职责分工妥善处理。加强与区工商联及其所属基层商会联系,推进防疫期间更加紧密的检企联系。

  10.做好涉企信息研判。对复工复产企业涉司法纠纷处置具有典型性的案事例,以及服务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做好工作宣传和信息报送。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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