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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驾驶校车严重超载 司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2017年09月28日 16:03:00来源:温州网乐清支站

  温州网讯(通讯员 陈姣姣)校车原本是为了让学生上学更方便、更安全,然而,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却让校车变得"不安全",法律规定,驾驶校车超载或超速的,可构成危险驾驶罪。9月26日,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驾驶校车超载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司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苏某,陕西籍,44岁。今年9月4日,苏某受聘成北白象某小学校车驾驶员,负责接送该校学生。今年9月6日下午,苏某驾驶学校的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接送学生回家。苏某为图方便,琢磨着一次多接几个学生可以少跑几趟,于是就让10名学生坐在座位上,3名学生站在车内空位上,加上苏某自己,车上共14人。

  车辆驾驶至北白象镇交通西路和兴旺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该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4人,已严重超载100%,且车内学生没有安全保护措施。执勤民警遂将车上的13名学生步行送回学校,并将苏某带回交警中队调查,暂扣了校车,后以危险驾驶罪移送起诉。

  9月26日,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苏某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作为校车驾驶员,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作出以上判决。

  经办该案的徐法官介绍,危险驾驶除了比较熟悉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外,还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等情形,修改后《刑法》将从事校车业务等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加大对该类严重交通违法犯罪慑力度,保障学生的安全。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郁文